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經營性網站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規范網站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實施網站備案登記的機關(以下簡稱備案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網站是指網站所有者為實現通過互聯網發布信息、廣告、設立電子信箱、開展商務活動或向他人提供實施上述行為所需互聯網空間等活動的目的,利用互聯網技術建立的并擁有向域名管理機構申請的獨立域名的電子平臺。網站所有者是指網站域名的所有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網站是指具備下列特征之一的網站:
(一)網站所有者或網站所有者之一為企業;
(二)網站開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第五條
經營性網站的所有者應當向備案機關申請備案登記,領取《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證書》并在其網站首頁安裝備案登記電子標識(以下簡稱電子標識)!督洜I性網站備案登記證書》及電子標識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作。
第六條
經營性網站所有者應當配備信息檢查人員,防止并及時清除各種違法或有損社會道德、不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信息。
第七條
經營性網站所有者在運營網站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內部管理,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防止各種違法經營行為的發生。
第二章 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的申請、審查和核準
第八條
經營性網站的設立比照企業分支機構的設立予以管理,本辦法對具體事項已經有明確規定的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經營性網站的備案登記由網站所有者提出申請。網站所有者委托他人辦理網站備案登記的,應當按照備案機關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開辦經營性網站的網站所有者應當擁有相應的經營范圍。本辦法公布之日前已經開辦的經營性網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其網站所有者應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個人設立經營性網站的,應在申請辦理網站備案登記前辦理有關工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本辦法頒布前已經開辦經營性網站的個人,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上述手續。
第十二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的內容包括網站基本情況和網站所有者基本情況。網站所有者應當按照備案機關的要求如實填寫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