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冊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流程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
二、審批機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東新區分局負責浦東新區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除外)的設立登記,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市其他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
三、申請條件
具備《合伙企業法》和《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四、提交材料目錄
1、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也可在設立時一并辦理名稱核準。
3、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對;租賃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能夠證明產權歸屬的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
4、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和住所證明;
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
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件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后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或澳門企業提交的證明應當由香港或澳門的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審核簽章轉遞。臺灣地區投資者的證明應當按照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5、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認繳或實繳出資的確認書;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應當提交中國境內的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外國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應當提交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6、資信證明;
僅適用于外國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資信證明,即資本信用證明書,由與該外國合伙人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
7、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8、全體合伙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全體合伙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應當列明其經營范圍,并說明其中每個項目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項目名稱及類別。如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在登記前經批準的,說明批準情況。
9、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委托書;
適用于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情形。
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10、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
僅適用于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的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情形。